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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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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

5、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

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

一、怎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集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于一体,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和买卖两部分。租赁部分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2)租赁标的物;

(3)租赁标的物的出卖人及其制造厂家;

(4)租赁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

(5)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成本;

(6)租赁期限;

(7)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8)租赁物的保险;

(9)其他约定。

买卖部分包括以下条款:

(1)买卖关系的当事人。其中,出卖人为租赁合同中指定的出卖人,买受人为租赁物的出租人;

(2)标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物;

(3)标的物的交付;

(4)标的物的理-田担保责任和索赔;

(5)标的物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6)其他约定;

(7)承租人对买卖合同的确认。

二、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怎么处理所有权?

普通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一旦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并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并主张所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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