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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来源:成节情感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XX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工程研究中XX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河南省技术进步条例、河南、河南省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的决定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工程研究中XX(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以增强优势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技术及综合优势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在我省组建的研究开发机构。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持续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等。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工程中心应根据我省行业发展需要,以及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工程化目标;

(二)工程中心要具有协作性和开放性,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工程中心有责任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任务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工程中心有义务将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工程中心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享受省级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

第七条工程中心是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基础,达到国家标准的,省发展改革委支持其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章组建

第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办法、建设领域等指导性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的批复、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等发展规划,确定工程中心建设重点。

第十一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该领域中具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突出的科研特色和业绩;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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